国机绿办〔2026〕4号
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第三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深入贯彻《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落实全国绿化委员会、首都绿化委员会关于第三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的工作部署,全面摸清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资源底数,规范保护管理、压实主体责任,现就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与对象
(一)普查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及其全部在京所属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庭院、办公区、园区、绿地、院落等所有区域。
(二)普查对象
树龄100年以上树木(古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已挂牌在册古树名木复核更新;疑似未登记古树名木排查。
二、组织分工与实施方式
(一)中央国家机关本级
先行开展全面自查摸底,建立机关本级及其全部在京所属单位古树名木台账。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开展现场核查、鉴定、测量、信息录入与系统上报。
(二)中央国家机关在京所属单位
先行开展全面自查摸底,完整梳理本单位所有疑似古树名木信息。按属地原则主动对接所在区的园林绿化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服从统筹安排,配合完成外业调查、数据核验、系统填报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要求
(一)全面自查摸排
全面排查,重点梳理以下重点内容,一是现有在册资源情况。全面核对本单位已登记挂牌古树名木数量、树种、树龄、保护等级、位置、权属、管护单位、生长状况等基础信息,梳理完善现有台账档案。二是古树名木死亡情况。全面准确核实、统计本单位2017年以来古树名木死亡信息,梳理完善现有台账档案。三是潜在新增资源情况。系统摸排本单位内部树龄达标、符合古树名木认定标准,但尚未进行认定的树木资源,建立潜在古树名木资源清单,做到应摸尽摸、应统尽统。四是现存问题台账。全面排查梳理当前存在的树种鉴定存疑、树龄测定不准、树势判定偏差、树牌信息错漏、档案信息不全、树木权属不清、管护单位不明等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以便在本次普查中进行针对性调查。五是历史文化信息。全面深入梳理本单位古树、重要区域和特定场所的古树及所有名木的历史文化信息,建立古树名木历史文化信息台账。重要区域的古树,包括分布在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古树;特定场所的古树,包括分布在公园、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寺庙、古道古堡等区域的古树。
(二)规范信息填报
请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梳理内容,规范、完整、准确梳理机关本级及全部在京所属单位相关情况后统一填报附件,于7月17日前通过机要交换的方式报送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箱号:049),电子版材料刻录成光盘附送。本通知及附件可在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管理网下载。
(三)配合现场调查
本次普查中树龄、测树因子等专业信息将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建的普查调查组进行现场逐一测定。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及在京所属单位中的涉密场所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属地园林绿化部门开展现场调查;中央国家机关其他在京所属单位服从相关属地园林绿化部门安排开展现场调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6年6月—7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
(二)现场调查阶段(2026年8月—10月)。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分工逐株开展现场调查。
(三)反馈核查阶段(2026年11月—12月)。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反馈普查数据信息,请各部门、各单位核实并反馈。
(四)提交成果阶段(2027年1月—4月)。对普查资料进行存档,更新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
(五)制换树牌阶段(2027年5月—12月)。统一制作、更换古树名木树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将普查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行中央国家机关责任、服务首都生态保护的法定任务与硬性要求。
(二)确保质量时效。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规范,杜绝漏报、瞒报、错报,按期完成自查、配合调查、数据核对等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责任不落实、摸排不到位、配合不力、造成古树名木受损的,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1.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技术方案
2.北京市各区园林绿化部门联系方式
3.普查工作联系人员信息表
4.中央国家机关第三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摸底情况统计表
5.古树名木死亡情况统计表
6.潜在新增古树名木资源统计表
7.在册古树名木现存问题统计表
8.古树名木历史文化信息查询来源统计表
9.2021—2026年抢救复壮古树名木情况统计表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硕 63094108 178002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