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及办公用房租赁、拍卖、纠纷案例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2-07-0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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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案例一:某机关诉徐某返还公有住房案 

  徐某租赁某机关名下一套公有住房。租赁期间,徐某在当地购买住房后,擅自将公有住房转租,并超过6个月未缴纳租金。该机关与徐某多次沟通协商收回公有住房未果后,诉至法院。双方于庭前达成调解,徐某确认该房屋已腾空,同意自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返还。 

  点评:机关公有住房主要解决机关无房干部职工的临时性住房需求,租住公有住房必须满足国家政策要求的条件。对于转租、转借租赁住房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用房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情形的,产权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对于实际占有但不符合租赁条件,且拒不配合腾退的租户,产权单位有权起诉返还,并追索房屋占用费、诉讼费等损失。 

    

  案例二:W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诉Z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机关委托W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将一暂时闲置国有办公楼出租给Z公司,租期3年。Z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一直未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等相关费用。后Z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对拖欠W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之后Z公司仍旧未支付欠款。W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Z公司支付租金、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支持了W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点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应规范完善闲置国有资产租赁,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采取公开招租方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在出租国有资产前,建议事先充分调查了解承租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等事项,防范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强化风险意识,及时跟进掌握出租情况,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案例三:王某诉F拍卖公司、X机关拍卖合同纠纷案 

  X机关委托F拍卖公司拍卖两个存在瑕疵的门面房(已出租)。经过两次拍卖后,该二门面房由王某竞买成功。拍卖过程中,F拍卖公司仅告知竞买人二门面房已出租的事实及具体租期,未告知实际租金,而实际租金与估价年有效收益相差甚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认定,X机关未向F拍卖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提供租金情况,存在一定过错;F拍卖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积极了解租赁价格等租赁情况,亦未向X机关释明未提供租赁价格将会产生的潜在影响,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定X机关及F拍卖公司分别承担60%及40%的赔偿责任。 

  点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在拍卖处置资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瑕疵风险的告知,避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果无法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应作出声明,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四:J国有资产公司诉M公司、N机关办公楼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国有办公楼产权登记在某机关名下,后该机关将办公楼交由J国有资产公司管理,并变更登记至J国有资产公司名下。该办公楼使用单位为N机关,N机关搬迁后将办公楼出租给B公司。后M公司又与J国有资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M公司未支付租金,J国有资产公司将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和滞纳金,N机关为第三人。法院以争议实质为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J国有资产公司的起诉。J国有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点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再使用后,应当及时腾退移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或产权人。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应当依照行政裁决优先的原则处理,不应由法院裁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根据土地房屋资产的立项主体、报建情况、形成的资金来源、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权属登记相关规定,以及单位历史沿革、关联问题等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避免由产权纠纷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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