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樨地住宅项目实施
共建“阳光工程”廉政责任书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12-0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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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1#住宅楼等11

工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24号院

代建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跟踪审计单位:北京博程伟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检察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木樨地1#住宅楼等11项工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24号院,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的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宅工程。为切实加强工程的廉政建设,杜绝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力求将此项工程建设成为廉政工程、安全工程和精品工程,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经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五方研究决定,在该项工程中开展共筑“阳光工程”活动。为此,特订立“阳光工程”廉政责任书如下:

 

 

第一条 共同职责

一、各方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禁各方工作人员在1#住宅楼等11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问题。各方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二、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三、要充分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精品意识,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精品工程的实现。

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含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六、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做到诚信、透明。不得获取非法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发现其中一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 工程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办事,强化招标投标程序,把好队伍选定关和材料采购关,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任何参与同代建单位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劳务等经济活动。

二、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向对方介绍代建单位廉政要求、安全施工要求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三、严格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参建单位工程款,不得借故超付或重复支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参建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按合同规定严格监督,对施工单位是否层层转包、分包,要认真监督检查;不得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购买本工程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不准在其他参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工程代建单位或工程代建单位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其他参建单位为工程代建单位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工程代建单位人员不准参加任何有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的其他参建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工程代建单位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其他参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与其他参建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人员的吃、拿、卡、要;严禁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采取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而获取利益。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工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严把工程安全关、质量关。

三、施工单位人员不准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四、严禁将施工任务层层分包、转包。分包队伍进场前,严格进行评审制度,对分包队伍的施工资质、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审核。不准利用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钱、物为本单位人员个人谋私利,也不准将本单位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支出拿到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中报销。

五、严格控制、严把物资采购关。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采购层)相分离,对物资采购实行招标,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决策层不进行采购;采购层不进行定价。设备、材料进场后,要进行严格检查,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不合格产品坚决退货。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建筑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规定验收,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施工单位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其他参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强化监理工作规范和职责,对质量进行控制,依据各类技术规范、标准、方法严把质量关,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从事监理工作,认真完成工程进度、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等的审定,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等工作。

二、自觉廉洁清正,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利用监理职权指定承建商、材料和设备等。

三、不准接受被监理单位赠送的钱、物,不允许以各种明示或暗示方式向被监理单位索要钱、物。

四、不准在监理活动中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收受礼金,不准将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拿到被监理单位去报销。

五、对工程中所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要经过招投标来确定,严格审核检查,切实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及进场后的检验,保证不出现不合格产品。

六、监理单位人员应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规定的,视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取消监理资格,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跟踪审计单位职责

一、跟踪审计单位要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现场跟踪审计,减少工程造价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决算审计中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造价方面不必要的价格纠纷,同时努力促进参建各单位的廉政建设。

二、为代建单位决策提供多样化的意见和方案,为造价控制服务,客观公正地审定工程造价,帮助代建单位节省投资;努力做好第三方监督;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责任制约,对一些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实行复审制。

三、跟踪审计单位参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责任的相关规定,把廉政建设工作与审计业务同步部署、落实、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做到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查出的工程造价的问题,不得提交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审计单位参审人员个人不得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问题;不得以审计成果作交易,谋取私利。

四、要认真抓好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凡是需要变更的部分,都必须要按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现场签证,及时审核,确认工程变更造价;要把好设备,材料采购关,协助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尽可能在合同中细化设备、材料采购事宜,明确所采购材料的数量及质量要求;要把好工程款支付环节,建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杜绝隐患,确保资金安全。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钱、物,不允许以各种明示或暗示方式向被审计单位索要钱、物;不准在审计过程中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吃、拿、卡、要;不准将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拿到被审计单位报销。

六、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规定的,视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取消审计资格,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检察院职责

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维护企业正当权利不受侵犯,支持工程建设各方正确行使职权。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工程参建各方,运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有企业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三、提供法律咨询,向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国家法律条款的解释和答疑。

四、不准运用工作之便和手中权力以权谋私,不准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吃、拿、卡、要,不准接受任何好处和礼品、礼金。

五、及时与工程建设各方沟通情况,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等问题的有关建议和措施。

 

第七条 附则

一、   本责任书生效后,按照责任书所及内容,各方每月组织一次自检,发现问题随时沟通,并认真加以解决。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方责任书落实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改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与措施。在整个工程竣工后,对开展廉政建设,实施“阳光工程”活动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

二、   责任书经各方签署后,各方应严格执行。

三、   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各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四、   责任书一式拾份,由签署责任书各方各执贰份。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              纪委(党委)负责人:

 

                          

地址:                            电话:

                                  20081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盖章)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20081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纪委(党委)负责人:

 

                           

地址:                            电话:

                                  200811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纪委(党委)负责人:

 

                          

地址:                            电话:

                                  200811                       

 

 

 

 

北京博程伟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纪委(党委)负责人:

 

                          

地址:                            电话:

                                  200811